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特指定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1、借阅利用档案,区分开放档案和非开放档案,按不同情况向单位、个人提供档案利用。
2、公民和组织持有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者本组织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3、外国人、外国组织持来华有效证件,由本市外事主管部门或与档案馆同级以上组织介绍,向档案馆申请利用档案,经档案馆同意,可以利用档案馆开放档案。外国人、外国组织向档案馆申请利用档案的,档案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是否准予利用档案做出答复。
4、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应当凭本组织或公民本人所在街道(乡、镇)以上组织的介绍信,到档案馆办理申请手续,档案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准予利用档案做出答复。公民和组织持盖有本组织介绍信即可到档案馆利用本组织向档案馆移交的未开放的档案。
5、利用记载本人信息的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知青子女回沪、支援内地建设、私房房屋翻建执照等未开放档案,个人可以凭身份证查阅当事人本人的档案信息,如需委托他人查档,被委托人要提供委托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填写《民生档案代理查询承诺书》才能查阅委托人的个人档案材料。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双方均身故,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的子女需带好本人身份证、提供其相关死亡证明、关系证明、填写《档案利用审批表》。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档案。公证部门为确认与当事人婚姻关系相关的公证事项,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相关婚姻登记档案。为确认动迁对象的婚姻关系,市政动迁公司持房屋动迁的政府主管部门介绍信及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动迁对象的相关婚姻登记档案。
6、查阅重要部门档案或涉密档案文件资料,需经馆领导批准同意,必要时要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方可利用。
7、档案利用窗口明确专人接待、专人调卷,非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接待、调卷工作。利用档案完毕需妥善保管存放。
8、档案阅览只限在档案馆的专门阅档室查档、查档人员不能私自将档案带出阅档室。
9、档案利用者不得私自拆开、涂改、剪裁、污损档案或翻阅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未经允许,禁止利用者擅自复印或翻拍档案。
10、档案馆依法拥有档案的公布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档案馆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利用者需要公布档案的,必须向档案馆提出申请,档案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是否准予公布档案给予答复。
11、查阅档案都要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查阅人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档案内容、查档日期、复印张数、利用目的等。
12、档案复制件和本馆出具的婚姻、独生子女等档案证明件加盖档案证明章后,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13、档案馆保存档案不向社会提供外借档案服务,机关内部外借档案需按照档案馆的有关规定执行,档案馆工作人员对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还,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14、当天查阅的档案,接待人员下班前要及时入库,不得存放在库房外过夜。
15、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组织和个人对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16、查阅馆藏文件资料,和查阅档案规定相同。
17、遵守市档案局、区保密局有关档案查阅的专门规定。
18、本馆按照“就地查询、跨馆出证、馆社联动、全市通办”的要求,受理上海市部分民生档案远程协同服务。市民可以在本馆查询上海市各区档案馆保存的婚姻登记档案、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档案、知青上山下乡档案、知青返城档案、知青子女入沪审批档案、再生育子女审批档案、工伤认定档案、学籍档案等18类民生档案,并获得相应的查档证明;也可以在本市各区档案馆和本市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查阅利用上述档案。查阅利用办法按本制度第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不接受委托查档。
19、本馆按照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档案局于2018年3月签订的《开展民生档案“异地查档、便民服务”工作合作协议》,受理长三角地区民生档案“异地查询、便民服务”服务。
20、市民可以通过手机登录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微信小程序,点击“不见面办理”专栏申请办理本馆保存的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和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档案。